(2017)皖0321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宋早国与蒋大伟、宋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早国,蒋大伟,宋永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258号原告:宋早国,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蒋大伟,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宋永君,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宋早国与被告蒋大伟、宋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宋早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早国负担。审判员 尚 凯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又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