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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91刑更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罪犯方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190号罪犯方勇,男,生于1962年11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1981年8月因抢劫罪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刑十年。1983年8月因脱逃罪经本院判刑三年。1989年10月因脱逃、惯窃罪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2年10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4年3月又因脱逃罪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刑四年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1999年、2001年、2002年、2004年四次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减刑六年十一个月。2005年4月经该院假释。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武陂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撤销假释,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七个月九天,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执行中,2009年7月、2010年10月、2012年1月、2013年5月、2015年7月五次经本院裁定共减刑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七个月九天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方勇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和2016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和2016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4月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部分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七个月九天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周永平审判员 叶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