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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与被告赵华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401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碧桂大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2533068T。法定代表人:陈宇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华琛。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与被告赵华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