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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与祁俊武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钟祥市国土资源局,祁俊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881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祁俊武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钟土资执罚(2016)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23日作出钟土资执罚(2016)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5年,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钟祥市郢中街办皇城门社区东街东门17巷69号北侧土地,申请执行人经实地堪测,被执行人违法占地面积230.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30.2平方米,已建成简易钢构棚、砖瓦小平房。所占地图幅号为H49G020074,所占地类为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建成区,符合《郢中街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规范(试行)》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30.2平方米土地在法定期限内退还给钟祥市郢中街办皇城门社区;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3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230.2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15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履行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钟土资执罚(2016)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和、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钟土资执罚(2016)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30.2平方米土地在法定期限内退还给钟祥市郢中街办皇城门社区;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3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物和其他设施;由钟祥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精华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