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撤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卢某、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双窝铺村一组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卢某,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双窝铺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撤4号原告:张某,男,194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被告:卢某,女,5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双窝铺村一组,住所地: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双窝铺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潘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卢某、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双窝铺村一组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志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梁晓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