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丰顺双健商贸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丰顺双健商贸中心,杨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1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丰顺双健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方世贸轻纺城市场B区**座*******号。经营者:陈登朋。被执行人:北京杨陈伟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苑路15号大红门服装商贸城市场******号。经营者:杨陈伟。被执行人:杨陈伟,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丰顺双健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杨陈伟商贸中心、杨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8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丰顺双健商贸中心于2017年2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杨陈伟商贸中心、杨陈伟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的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丰顺双健商贸中心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杨陈伟商贸中心、杨陈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