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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4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振功、马云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振功,马云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振功,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云辉,男,回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女,回族,1968年1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上诉人高振功因与被上诉人马云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振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创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