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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3民初9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玉军与赵月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军,赵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3民初955-1号申请人:吴玉军,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申请人:赵月萍,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人吴玉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而经本院调查,被申请人赵月萍丈夫王盛会挂靠的宁夏六盘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中,没有与王盛会有关的工程款,且没有如不保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吴玉军的申请。审 判 长  王优才审 判 员  吴镇汝人民陪审员  佟振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单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