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郑云琼诉王晓春、王贵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云琼,王晓春,王贵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1执676号申请执行人:郑云琼,女性,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王晓春,男性,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王贵兰,女性,汉族,1959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郑云琼诉王晓春、王贵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奚浩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