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丛兰余、高生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兰余,高生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丛兰余,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高生双,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申请执行人丛兰余与被执行人高生双欠款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生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43772元,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孝杰审判员 王淑广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