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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姜克珍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克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429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克珍,女,1958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10月16日被传唤),2017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克珍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苏0509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姜克珍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姜克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克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姜克珍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克珍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刑初3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赟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秀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