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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视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视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辖终8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视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999号6楼641室。法定代表人:叶文鑫。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法定代表人:丁诚,总经理。上诉人上海视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原告作为被诉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原告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区,但是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并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有著作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该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上海视九公司所提之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该院依法予以驳回。上海视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上××市长宁区,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设备位于湖南省。因此,本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也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也即侵权行为地法院,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具有管辖权。具体到本案而言,因被侵权人住所地的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不属于本院指定的有著作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本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正确。综上,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海视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 上审 判 员  蒋 敏审 判 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苏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