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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延东、王旻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东,王旻,朱定友,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潍坊中亚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王延东,男,196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申请执行人:王旻,女,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朱定友,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定友,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中亚商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晨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延东、王旻与朱定友、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潍坊中亚商贸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帅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