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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王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王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41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仙山路8号1幢2层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04886728Y。法定代表人:曾咏梅,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孛,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彬,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被告王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彬的诉讼请求。另,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将诉讼请求减少至12225.01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29元,待本裁定书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青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