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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62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安某某,女,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高某某,女,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4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陵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