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告李海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李海军,刘玉先,陈月桂,瞿长征,彭晋财,彭晋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2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法定代表人:罗智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翔宇,该支行员工。被告:李海军,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刘玉先,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陈月桂,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瞿长征,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彭晋财,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彭晋先,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湖��省汉寿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告李海军、刘玉先、陈月桂、瞿长征、彭晋财、彭晋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计3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娟人民陪审员 张茂堂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七���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