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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姓名、虎恩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姓名,虎恩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8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侯晓娟被告人姓名虎恩海(自报)文化程度文盲性别男民族回族住址贵州省威宁县牛棚镇发洪村发吉组前科劣迹无强制措施2017年3月16日被抓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罪名盗窃罪辩护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章魁衡犯罪事实2017年2月27日晚11时许至28日晚10时许间,被告人虎恩海进入本区下寅新村2幢楼下、双屿住宅区2组团2幢、4幢楼下,三次实施盗窃,共窃取被害人祝某的舜峰牌电瓶车1辆(价值人民币2111元)、被害人余某的电瓶车内超威牌电池1组(价值人民币563元)、被害人李某的���瓶车内电瓶5个(无法估价)。量刑建议公诉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辩护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量刑情节从重无从轻坦白、认罪认罚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虎恩海犯���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虎恩海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111元,返还被害人祝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63元,返还被害人余某;退赔其他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华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