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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1刑初191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6月30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罪2016年9月18日22时许,刘某、谢某1(已起诉)和谢海波(在逃)开车前往衡阳。期间,刘某接到被害人王某(许某的前夫)的电话,双方因许某的事情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刘某便要谢某1开车掉头去耒阳市金桥华成大酒店(原华天大酒店),并指使谢某2打电话喊人,让谢某1、谢某2一起去华成大酒店找王某“算账”。被告人李某亦接李某2电话称去耒阳市华成大酒店有事,后李某2开车来接被告人李某,并在车上告知是“俊哥”(指刘某)叫他们去的。被告人李某亦在车上看到木棍等物品。刘某等人到达耒阳后,谢某1先把被告人刘某送回家中。之后谢某1、谢某2同纠集的被告人李某及李某1(另案处理)、蒋某某(在逃)、李某2、吴某、“卫驼”、“铁古”、“兵乃仔”、“芙蓉王”(该六人基本情况不详,在逃)等十余人携带砍刀、杀猪刀分乘三辆车到达华成大酒店门口。王某在酒店大厅看见被告人谢某1与谢某2等人,便从身上抽出一把杀猪刀冲出酒店,朝被告人谢某1等人砍过来。李某2递了一把砍刀给被告人李某,并说王某是搞他兄弟的人,要被告人李某去搞他。随后,谢某1及谢某2等人拿刀追砍王某,将王某的头部,肩部、腿部砍伤。被告人李某亦跟在后面追。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及吸毒人员李某1、伍某某、李某3四人商议去在耒阳市神龙新世界大酒店开房打牌。后被告人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并交800元开了1710房间。在房间内,被告人李某拿出其购买的毒品,该四人便一边吸食毒品一边打牌。当日20时许,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及李某1、伍某某、李某3四人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分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辩称,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其指控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7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亲属与被害人王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1千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18日晚上,他在电话里跟刘某发生争吵,之后他在华天酒店大厅等刘某的时候看见酒店门口有很多人拿着长柴刀,他看情形不对,就到车里拿了一把刀再返回到酒店大厅,然后拿着刀冲出去,想踢开这些人逃跑,之后他被砍伤。2、同案人谢某1的供述称:2016年9月18日19时许,刘某和王某在电话里发生了争吵,之后刘某让谢某2喊人并准备东西(指刀等凶器)去华天打王某,返回耒阳后,刘某叫他们先送他回家,刘某下车后对他和谢某2说:“你们只管去”,然后他和谢某2开车去了鑫源茶楼。当时看见蒋某某和“卫驼”已经带了十几个人在那里等他们了,这时谢某2打电话给王某,王某在电话里骂谢某2,然后他们一行人开车到神龙广场又接了三个人,接着他们开车到了华天酒店门口,下车时他从车上拿了一把杀猪刀,谢某2拿了一把长砍刀,后面三个人拿了什么他没注意,他们应该是自己带刀的。接着他们往华天酒店大厅走,当时王某一个人拿着一把杀猪刀从酒店大厅冲出来,对着他们的人砍,但是没有砍到,他们的人就拿刀追着王某砍。一共有10多个人参与了打王某一事,大部分人他都认识,只有几个他不认识,但见到他们本人或照片他都认得出。3、同案人李某1的供述称:案发当天晚上,梁某某接到蒋某某电话,并和他们一起去了华天酒店。一个奶崽从蒋某某车子后备箱内拿几把短柴刀、杀猪刀发给他们。华天酒店大厅有一个奶崽(王某)拿着一把杀猪刀朝他们冲过来。王某已经冲到他们人中间,但因王某是一个人,寡不敌众,就往华天停车场方向逃跑。谢某2、蒋某某、“猛子”、“猴子”、梁某某等人分别拿着柴刀和杀猪刀在后面追。4、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辩解称:2016年9月18日晚上,李某2联系他与其他4人一起坐车去华天宾馆帮刘某准备打架。他们见到一个人持杀猪刀从华天大门冲出来冲向一群人,李某2指着那人讲该人要搞其兄弟,要他们一起上。之后他们从车上拿了杀猪刀往那个男子冲。他追了一下就追不动了,就在华天门口等。一分钟后,他们回来就将杀猪刀放回车上,他坐摩托车离开现场。2016年12月23日9时许,他和李某1、伍某某、李某3四人一起商量开房打牌吸毒。之后由他到神龙新世界开1710房,总共交了800元钱,房费是398元。之后他们四人在房间里吸食毒品和打牌,直到警察到房间将他们抓获。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8日晚上,刘某发信息给她,说他把王某砍坏了。凌晨2点钟左右,她前夫王某的姐姐发微信给她说王某被砍伤了。她和刘某是2015年9月份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刘某经常殴打她,所以她提出了分手,之后刘某就纠缠她。她前夫王某知道刘某总是打她后就想找刘某谈谈,劝他不要打她了,好像他们就是因为这个事情发生了矛盾。6、证人谢某3、梁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8日22时许,有一名男子持刀冲出去之后被十几名男子砍伤的事实。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王某抽出砍刀冲过去之后被那群人砍伤。8、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案发时被害人被砍伤的事实。证人龙某、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时王某在华天酒店包了包箱喝酒唱歌的事实。9、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王某打电话叫他们去华天酒店喝酒,之后王某被砍伤,砍伤王某的人他不认识。10、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王某被砍伤的事实。1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王某被十几个人砍伤的事实。1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3日早上,李某1喊他和伍某某去神龙新世界开房打牌。他们三人到了神龙新世界后,李某已经开好房间了。之后他们四人在1710房间吸食了毒品。13、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3日中午,他与李某1、李某、李某3一起四人在李某在耒阳市神龙新世界开的1710房间吸食毒品的事实。1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3日9时许,他和李某3、伍某某、李某商量去神龙酒店开房打牌,之后李某开了一个双人间的麻将房,进房间后,四人一起吸食了毒品。房间是李某开的,他们不需要拿房钱给他,因为他们经常一起玩,一般是谁身上钱多就谁开房,。15、衡阳市经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的伤势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16、辨认笔录,证实谢某1辨认出和其一起参与砍伤王某的人是李某。17、说明,证实曾某、梁某某、谢辉贱目前在逃,“十二子”、“卫驼”、“李某2”、“兵乃仔”、“小猛”、“芙蓉王”、“铁头”等人的身份暂未核实。18、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耒阳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4日对耒阳市神龙大酒店1710房进行搜查,未发现疑似吸毒工具及毒品疑似物。19、辨认笔录,证实:(1)、被告人李某辨认出于2016年12月23日在神龙大酒店1710房吸毒麻古的人伍某某;(2)、李某1辨认出于2016年12月23日在神龙大酒店1710房和其一起吸食麻古的李某3、李某5及被告人李某。20、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李某及吸毒人员李某3、伍某某、李某1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21、神龙新世纪大酒店住宿登记单,证实李某于12月23日登记入住了1710房,预交房费800元。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24、问话笔录、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参与他人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此外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系被人纠集参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亲属案发后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李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梁晓亚人民陪审员  曾小利人民陪审员  匡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鸳鸯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