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李新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李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新路。组织机构代码:751126819。被执行人:李新龙,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新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新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