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4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雄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雄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906号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19-5号。法定代表人:陶波,职务总经理。被告:苏雄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雄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