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俞河水与李恒松、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河水,李恒松,潘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527号原告:俞河水(YUHESHUI),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香港居民,住中国香港,现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李恒松,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潘群,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河水与被告李恒松、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河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河水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河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俞河水负担。审 判 长 王 翠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人民陪审员 应能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