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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德全、卓如芳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全,卓如芳,卓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全,男,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卓如芳,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被执行人卓如芬,女,汉族,住所地北海市公园路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全与被执行人卓如芳、卓如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