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朋与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531号原告:李朋,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韩平,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李朋与被告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孟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