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王明海、淄博百川门窗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海,淄博百川门窗加工厂,张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28号申请人:王明海,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青州市。被申请人:淄博百川门窗加工厂,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工业园区。被申请人:张洪生,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明海诉被申请人淄博百川门窗加工厂、张洪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明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117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百川门窗加工厂、张洪生银行存款420117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相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