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督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于祥春申请张洪君支付令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祥春,张洪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21民督101号申请人于祥春,男。被申请人张洪君,男。申请人于祥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洪君偿还借款13,3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洪君偿还借款13,330.00元。申请费44.00元由被申请人张洪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俊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