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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督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于祥春申请张洪君支付令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祥春,张洪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21民督101号申请人于祥春,男。被申请人张洪君,男。申请人于祥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洪君偿还借款13,3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洪君偿还借款13,330.00元。申请费44.00元由被申请人张洪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俊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