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仕富与雅安市伍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仕富,雅安市伍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朱仕富,男,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被执行人:雅安市伍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朱仕富与被执行人雅安市伍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雅安市伍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雅安市雨城区安监局享有的补偿款*万元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