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执恢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连超峰申请执行王红霞、王爱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超峰,王红霞,王爱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2执恢731号申请执行人连超峰,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爱枝,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叶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连超峰申请执行王红霞、王爱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爱枝在工行河南省平顶山建设东路支行的账户账号1707020501111xxxxxx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爱枝在工行河南省平顶山建设东路支行的账户账号1707020501111xxxxxx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中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