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武某1、武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某1,武某2,马某,汪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1,女,199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2,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武某1、武某2、马某与被上诉人汪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武某1、武某2、马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某1、武某2、马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某1、武某2、马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武某1、武某2、马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哓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