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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托寿星、吴金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托寿星,吴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托寿星,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吴金昌,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鲁1423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423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