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来安县半塔镇兴隆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明磊,来安县半塔镇兴隆九年一贯制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简明磊,男,200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来安县半塔镇兴隆九年一贯制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王集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简明磊与来安县半塔镇兴隆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来安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2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来安县半塔镇兴隆九年一贯制学校赔偿简明磊损失400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来安县半塔镇兴隆九年一贯制学校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