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平、曹佳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曹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511号移送执行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平,男,199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曹佳杰,男,199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李平、曹佳杰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681刑初5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李平应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执行人曹佳杰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李平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3582元,被执行人李平、曹佳杰共同退赔人民币248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2月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8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执行人曹佳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居所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商住房登记记录。请求启东市公安局划转曹佳杰取保侯审保证金1000元。2017年7月11日,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783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刑初533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退赔赃款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刘东伟执行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