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某、侯某与被执行人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侯某,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肖某,女,汉族,1983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耀绿城。申请执行人侯某,男,汉族,1983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耀绿城。被执行人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安联公司”),地址:开封市西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99808226。申请执行人肖某、侯某与被执行人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安联公司送达(2017)豫0202执32号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期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联公司于2017年2月4日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是侯某提供账户错误,导致款项被退回,不应当视为安联公司违反付款义务。经审查,(2016)豫0202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规定安联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前向侯某账户转账73394元,逾期应付金额69943元,安联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侯某名下账户621226170300587072汇款73394元,因账号错误于2016年6月24日退回,6月25日和6月26日为周六、周日,安联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侯某账户6212261703005870728成功汇款73394元,并于2016年7月28日分别汇款20626元和21943元。现申请人认为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逾期四天向其汇款,应支付逾期利息和双倍返还购房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主观上并没有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的意思,实际上也实施了汇款行为,只是因为账户错误被退回,且该公司又在退回的下一个工作日立即将汇款汇至申请人账户,故申请人申请双倍返还的请求本院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肖某、侯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梁成勋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