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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贺思与唐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思,唐蒙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381号原告:贺思,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唐蒙亮,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城关镇。原告贺思与被告唐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贺思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思负担。审判员  李晓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美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