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7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卢冬梅与张永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冬梅,张永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811号原告:卢冬梅,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张永林,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原告卢冬梅诉被告张永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永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敏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