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卢冬梅与张永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冬梅,张永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811号原告:卢冬梅,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张永林,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原告卢冬梅诉被告张永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永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敏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