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辉琴与南漳县华淇洗水有限公司、聂明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琴,南漳县华淇洗水有限公司,聂明闯,吴守伦,吴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琴。被执行人:南漳县华淇洗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肖堰镇花庄街。注册号:4206244000046665。法定代表人:聂明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聂明闯,南漳县公路局干部。被执行人:吴守伦,医生。被执行人:吴昌荣,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张辉琴与被执行人南漳县华淇洗水有限公司、聂明闯、吴守伦、吴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漳县华淇洗水有限公司、聂明闯、吴守伦、吴昌荣与申请人张辉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辉琴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