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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华北铝业有限公司、菏泽福美来医用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北铝业有限公司,菏泽福美来医用包装有限公司,山东蜀中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929号申请人:华北铝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60144948357。法定代表人王晓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君,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菏泽福美来医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菏泽市开发区八一东路路北(原岳程办事处花城东路西),注册号913717007563724963。法定代表人岳书梅。被申请人:山东蜀中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定陶(烟台)工业园(鲁花东路北段),注册号91371700683218382J。法定代表人岳雪景。原告华北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福美来医用包装有限公司、山东蜀中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告)华北铝业有限公司于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被告)菏泽福美来医用包装有限公司、山东蜀中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4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该公司自有价值413195元退火炉一台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告)华北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被告)菏泽福美来医用包装有限公司、山东蜀中药业有限公司价值22345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