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10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辽与董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辽,董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10035号原告:张辽,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董大勇,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张辽与被告董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世刚审 判 员 刘 丽代理审判员 肖雁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