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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10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辽与董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辽,董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10035号原告:张辽,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董大勇,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张辽与被告董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世刚审 判 员  刘 丽代理审判员  肖雁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