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青华、陈海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青华,陈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7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陈青华,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执行人陈海军,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申请执行人陈青华与被执行人陈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727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37410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966元,执行费4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海军的银行存款、公安、工商、民政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海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陈海军名下的房产已采取司法查封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自愿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的债权全部未实现。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情况被执行人陈海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出具了终结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7执3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跃审 判 员 傅军平审 判 员 胡韶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振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