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2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喜林、安喜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安喜林,安喜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459号之一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高保路2416号。法定代表人:秦景浩,总经理。被告:安喜林,男,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住阜平县。被告:安喜平,女,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住阜平县。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喜林、安喜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50元,保全费251元,由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维华人民陪审员 白 雪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