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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6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桂林与被告宋士富、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林,宋士富,刘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6民初213号原告:曹桂林,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飞,伊春市乌马河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士富,男,汉族,46岁。被告:刘晶,女,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原告曹桂林与被告宋士富、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曹桂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15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2日,宋士富在原告处借款15000.00元,约定一个月还清,现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二被告是夫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负连带责任,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宋士富的送达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宋士富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起诉书和相关诉讼文书,经本院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宋士富的具体送达地址,但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被告宋士富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进行送达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桂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