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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侥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侥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4刑初99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侥锋,曾用名杨晓波,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1日投案,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15日再次办理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3日继续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侥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侥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杨侥锋在泉州市洛江区某某镇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1发生互殴。期间,被告人杨侥锋持剪刀刺伤被害人杨某1。经鉴定,被害人杨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侥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证明、证人杨某6、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印证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侥锋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杨侥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侥锋于2016年10月21日22时许,在泉州市洛江区某某村伊某便利店内,与被害人杨某1因玩赌博机发生争执后在店外互殴。期间,被告人杨侥锋持剪刀刺向被害人杨某1,致杨某1左上臂背侧、左腰部、左下腹部、右臀部、左大腿上段外侧、左膝关节外侧等处被刺伤。经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杨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侥锋于2016年10月21日到泉州市公安局河市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上述指控成立。另查明,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杨侥锋与被害人杨某1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杨某1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72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0月21日21时许在洛江区某某村“伊某便利店”内用老虎机赌博,后杨侥锋也来到店内。因不愿意杨侥锋和其同时下注,双方发生口角,其撕扯杨侥锋的衣服要将他拉出店外并打了他一巴掌。杨侥锋挣脱后从店里货架上拿了把剪刀朝其身上刺。其用手夺过剪刀,双方僵持了一会,直到杨某4、杨某3等人来劝开。其共被刺了六刀,左腰部、右臀部、左胯部、手部及脚部均有受伤。2017年5月11日,其与杨侥锋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杨侥锋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72000元,其对杨侥锋的行为表示谅解。2、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0月21日22时25分接到杨侥锋电话告知跟人打架,便让杨侥锋拨打电话报警,并陪同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3月开始在洛江区某某村经营“伊某便利店”。同年9月4日,一陌生男子搬来一台赌博老虎机放在店内,并约定赚到的钱平分。同年10月21日晚上,一名高个男子兑了50元游戏币在老虎机上赌博。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一名矮胖男子也来到店里兑了20元游戏币在老虎机上赌博。过了不到半个小时,其听到那两名男子吵架。那个高个男子一直要将矮胖男子拉到店门口,好像要出去打架。其有看到那个高个男子打了那个矮胖男子一巴掌,后高个男子在前矮胖男子在后往食用油厂方向跑去。过了二、三分钟,两人回到店门口,那名高个男子浑身是血还想打那个矮胖男子,后被劝开了。4、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0月21日22时许,其开车途经洛江区某某村“伊某便利店”路段时,发现该路段围着一些人,下车查看后发现杨侥锋与杨某1好像在打架。其赶紧和杨某4去劝架把杨某1拉住,并发现杨某1光着上身,左侧腰胯部有在流血。5、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0月21日22时许,在洛江区某某村“伊某便利店”围观他人玩老虎机。杨侥锋和杨某1也在里面赌博,后因为下注的事情发生争吵。杨某1就叫杨侥锋出去店外面。过了一会,其听到“嘭”的一声出去查看时,发现杨侥锋和杨某1都在店外推搡,其便把双方劝开。其回到店内,过了一会听到有人在喊便再次走到店外,发现杨侥锋和杨某1在离店门口约十米远的地方撕扯在一起,杨侥锋抓住杨某1拿剪刀的手并把他压在地上。其赶紧把杨某1手里的剪刀抢下,并和杨某3将双方分开。6、证人杨某5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0月21日21时许,在洛江区某某村“伊某便利店”用老虎机赌博,后杨某1、杨某6、杨侥锋三个人也参与进来。大约22时许,在赌博过程中,杨侥锋与杨某1发生口角并互相拉扯出店外。其本来要出去劝架的,但看到杨侥锋返回店里拿了把剪刀,其便不敢出去了。等到外面有人在喊“拿剪刀捅人”时才走出店外时,看到杨侥锋和杨某1两人扭打在一起,同时杨某1身上有流血,旁边杨某4在劝架。7、证人杨某6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1日21时许,其在洛江区某某村“伊某便利店”用老虎机赌博。大约22时许,杨侥锋与杨某1在赌博过程中,发生了口角相互拉扯出去店外。过了一会,杨侥锋冲进店里好像从货架上拿了东西又追出店外。其走到店门口,看见两人在离店门口约八米远的地方扭打在地上。其和杨某4、杨某5等人赶紧去拉架,有看到杨某1手臂等多处部位有受伤。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21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对作案工具剪刀进行了证据保全。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侥锋于2016年11月30日辨认出杨某1、陈某、杨某5、杨某6,辨认出洛江区某某村“伊某某便利店”内靠近里面的房间系其利用老虎机赌博的地点、该店收银台旁边的位置和店门口外系其刚开始被打的地点、离店门口约10米的村道系其随后持剪刀刺伤杨某1的地点、店里的一个货架是其所持剪刀原来放置的位置;被害人杨某1于2016年11月10日辨认出洛江区某某村“伊某某便利店”里面的房间系其赌博的地点、该店店门口旁边的货架系其刚开始打架的地点、离店门口约10米的村道上系其随后打架被剪刀刺伤的地点;证人陈某于2016年11月30日辨认出杨某1系其所说的参赌及打假的身材较高的男子、杨侥锋系其所说的参赌及打架的矮胖的男子、杨某5就是参与赌博的方形脸的男子、杨某6就是参与赌博的头发较长的男子,辨认出洛江区某某村“伊某某便利店”内靠近里面的仓库房间系摆放老虎机的地点;证人杨某5于2016年12月1日辨认出杨某1、陈某、杨侥锋、杨某6,辨认出洛江区某某村“伊某某便利店”内靠近里面的仓库房间系摆放老虎机的地点;证人杨某6于2016年12月11日辨认出洛江区某某村“伊莱雅便利店”内靠近里面的仓库房间系摆放老虎机的地点。10、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2017年3月3日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杨侥锋的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杨侥锋于2016年10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11、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泉公洛不罚决字〔2016〕00032、0003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公洛(河市)行罚决字〔2016〕00050、00051、00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杨某1、杨侥锋、陈某、杨某6、杨某5于2016年10月21日利用老虎机参与赌博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12、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泉洛)公(刑)鉴(医伤)字〔2016〕1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杨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3、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2017年5月11日,杨侥锋赔偿了杨某1全部经济损失72000元,并取得了杨某1的谅解。14、被告人杨侥锋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侥锋的身份情况及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15、被告人杨侥锋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21日21时许,其到洛江区某某村“伊某某便利店”找店主兑换了20元游戏币后进入里面房间使用老虎机进行赌博。当时,杨某1、杨某6、杨某5正在用老虎机赌博,杨某4在旁围观。大约22时左右,其与杨某1发生口角。杨某1拉其衣服至店外间靠近收银台旁边的位置并打了其两三下。接着,杨某1又将其往店门口拉并在店外又打了其约四下,其挣脱后走进店里,杨某1追进店里又打了其一下。其看到店里货架上有待售的剪刀便拿了起来,杨某1看到其拿剪刀就往外跑。其追了上去,在离便利店约十米的地方,两人先后摔倒在地,其扑到杨某1身上并用剪刀刺他。杨某1也用拳头打其,并抢走了剪刀。其抓住杨某1持剪刀的手腕,怕对方也刺其。后杨某4过来劝架并把剪刀拿走,双方都从地上爬了起来,并被杨某3等两三个人劝开。其就先行回家了,并在当日22时40分许打电话报警,随后在杨某2的陪同下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侥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杨侥锋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琐事引起,被害人杨某1在双方发生口角后先动手,对案件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杨侥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杨某1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侥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羚燕代理审判员  林毅高人民陪审员  洪艺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慧婷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㈠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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