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3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厂申请执行冕宁县明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厂,冕宁县明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3执4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厂。住址: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君跃路。法定代表人:杨智民。被执行人:冕宁县明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冕宁县城厢镇北街城关粮站内。法定代表人:罗金贵。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厂申请执行冕宁县明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货款1115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冕宁县明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费收入现处于轮候冻结状态,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冕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3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袁明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宗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