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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阜阳与戴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阜阳,戴桂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257号原告:王阜阳,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在芳,女,1953年11月28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桂海,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阜阳诉被告戴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阜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阜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阜阳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阜阳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