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士良与张凯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良,张凯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729号原告:陈士良,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蔡志国,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辉,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和,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陈士良与被告张凯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士良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士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士良负担。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科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