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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士良与张凯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良,张凯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729号原告:陈士良,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蔡志国,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辉,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和,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陈士良与被告张凯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士良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士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士良负担。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科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