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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杰、李旺辉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朱波开设赌场罪张帅文、梁金伟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杰,李旺辉,朱波,张帅文,梁金伟,欧吉龙,代勇,曾凡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刑初33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杰,男,1986年6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沙县,案发前住长沙县。2012年2月24日因吸毒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旺辉,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雨花区。2013年7月16日因赌博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波,曾用名朱元喜,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长沙市望城区。2015年11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帅文,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长沙县。2011年9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月14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梁金伟,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长沙县。2011年9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19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欧吉龙,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衡阳市石鼓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代勇,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南县,案发前住长沙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曾凡焕,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隆回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杰、李旺辉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朱波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帅文、梁金伟、欧吉龙、代勇、曾凡焕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杰、李旺辉、朱波、张帅文、梁金伟、欧吉龙、代勇、曾凡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事实2016年8月初,被告人曹杰、李旺辉、朱波先后在长沙县湘龙街道紫轲园、安沙镇三合村久长富贵农庄等地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以“开船”、“三公”方式,赌注按一百元起注、上不封顶进行赌博,并按一局的台面赌资超过一万元抽取一百元水钱标准从中抽水获利。该赌场共开设五场(其中被告人李旺辉入股参与四场),每场抽水获利1万余元,共获利5万余元。二、非法拘禁事实2016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曹杰、李旺辉因怀疑被害人李某、邹某在其开设的赌场参赌时“出老千”,便分别纠集被告人代勇、张帅文、梁金伟、欧吉龙、曾凡焕等人,在该赌场内将被害人李某、邹某控制,并强行带至长沙县安沙镇龙华新村一山上,逼迫被害人李某、邹某承认“出老千”并退还所赢赌资。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欧吉龙等人还对被害人李某、邹某实施了殴打。至次日2时许,公安民警接到群众报警赶至现场附近时,被告人便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邹某得以解救。经鉴定,被害人李某、邹某所受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2016年10月1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张帅文、朱波抓获。同年10月20日,将被告人曹杰、李旺辉、梁金伟、代勇、欧吉龙、曾凡焕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朱波于2015年11月4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案中,其于2014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杰、李旺辉、张帅文、梁金伟、朱波、欧吉龙、代勇、曾凡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邹某的陈述;证人胡某、黎某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全国违法人员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长县)公(法临)字[2016]303、30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曹杰、李旺辉、张帅文、梁金伟、朱波、欧吉龙、代勇、曾凡焕的供述及讯问同步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杰、李旺辉、朱波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曹杰、李旺辉组织、策划被告人张帅文、梁金伟、代勇、欧吉龙、曾凡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杰、李旺辉、朱波均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杰、李旺辉系组织、策划者,被告人张帅文、梁金伟、代勇、欧吉龙、曾凡焕均积极参与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各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帅文、梁金伟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本次犯罪的刑罚数罪并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杰、李旺辉、朱波开设赌场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旺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朱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刑初字第006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中宣告缓刑二年的刑罚执行部分。将前罪刑罚和本罪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帅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五、被告人梁金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六、被告人欧吉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七、被告人代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八、被告人曾凡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九、继续追缴被告人曹杰、李旺辉、朱波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卜俊勇人民陪审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薛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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