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恢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飞与杨晓振、杨永锋、吴蕊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飞,杨永锋,杨晓振,吴蕊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飞,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永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晓振,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蕊蕊,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与金飞与杨晓振、杨永锋、吴蕊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金飞立案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司法拘留了被执行人杨永锋并搜查了其住所;划拨了被执行人吴蕊蕊的银行存款41100元(已发还)。嗣后,被执行人杨永锋向本院交纳案件款5530元(已发还),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目前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