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0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勇与胡楚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胡楚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99号之一原告陈勇,男,汉族,1978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胡楚周,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本院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家丽书 记 员 苟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