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10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勇与胡楚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胡楚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99号之一原告陈勇,男,汉族,1978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胡楚周,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本院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家丽书 记 员  苟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