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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龙珍军、潘玉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珍军,潘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575号移送执行部门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龙珍军,女,1981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潘玉英,女,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龙珍军、潘玉英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苏0681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龙珍军、潘玉英分别应缴纳罚金一万五千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中。两被执行人各履行了5000元。已委托所在监狱代为调查财产情况。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