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2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舍芳兰、丁土香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舍芳兰,丁土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802号申请人:张舍芳兰,女,193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丁土香,女,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822执1802号张舍芳兰与丁土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2执18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 洪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雪晖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