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明敏与被执行人李洪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9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船员,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上列当事人之间因离婚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书确定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坐落于东港市大东管理区东泰佳园小区房屋;坐落于上述小区内的厦子(9号114,7.179平方米)及车库(9号115,18.727平方米)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案件受理费425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500元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19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